违规垃圾焚烧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观察
2021-05-23 20:43:00| 来源:| 编辑:| 点击:3次
违规垃圾焚烧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观察
图: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答复
> 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联通不强,造成执法延后
从税务部门答复的结果看,除了汕头市税务局与甘肃省税务局在接收到环保组织的提醒后,积极整改的,还有河南省税务局、泰州市税务局及浙江省税务局在2019年间追缴了4座垃圾焚烧厂的已退税款。同时,在沟通中,部分税务部门透露,对于行政处罚信息的收集,需要税务部门自行对地方生态环境网站进行检索,未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导致税务部门信息滞后,部分违规企业违规享受退税政策。与河北省税务局的沟通中,得知河北省税务局已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省级之间信息交换的时间是一年一次、市级是半年一次、区县是一季度一次。从发现问题的角度看,河北省未发现违规享受政策的纳税人。项目团队建议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间加强信息互通。
> 备案前的行政处罚不影响税收优惠享受
贵州省税务局在答复中对78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已享受”进行解释,认为“已享受”是指按照政策首次实际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款的属期。黔西南州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受行政处罚时间为2017年4月,而退税备案则是2018年8月,“已享受”时间应从2018年8月开始计算,所以符合退税条件。
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答复
> 建议税务部门做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信息公开
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前申请备案,备案前的行政处罚不影响该政策的享受,但目前备案时间未对外公开。同时78号文虽然未要求公开具体享受月份,但公开政策具体享受月份,有利于公众监督及税务部门核查。如山东省税务局和江苏省税务局均对纳税人具体享受政策月份进行公开。因此做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从税务部门对垃圾焚烧企业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整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税务部门已完善执行该政策,但仍然存在信息公开不足,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联通不畅等问题。因此,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做好78号文的执行。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完善执行,是社会信用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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